记者甘慧上海报道20日,本报律师与原告律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22日(周五)下午1时30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将公开审理中远状告《球报》一案。
20日下午13时,本报律师张海妮、张巍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远俱乐部的两位律师也到场。由于这桩官司是在扫黑的大背景下引发的,上海多家媒体闻讯也赶到法院。在双方律师向法庭递交证据前,到场的媒体记者经审判员同意,对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了采
访。
中远俱乐部的聂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被告2002年1月17日的报纸对中远构成了名誉侵权。聂律师从本报刊登的“银行汇票”和文章标题以及文章内容几个方面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但本报律师张海妮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球报》的报道是对发生在杭州的事件的如实记述,没有对中远俱乐部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相反,《球报》不仅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在某种程度上说,还维护了中远俱乐部的利益,因为《球报》在报道中对所谓银行汇票和神秘中间人都提出了质疑。”
在双方接受完记者采访后,审判员对被告的身份作出口头裁定——原告状告球报社一说不成立,驳回原告对球报社的起诉。《球报》不是独立法人,它仅是辽宁日报社所属的一个子报而已,原告状告的应该是辽宁日报社。为此,原告也出示了国务院相关证据,其中提及“不是法人的报社,编辑部也可以做被告。”但此说也被审判员驳回,因为原告状告的并不是《球报》编辑部,他们起诉书上写的是状告球报社。
随后,双方向法庭递交了证据。
本报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十几份证据,其中包括绿城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的证词,《足球之夜》的录像带等。而中远俱乐部只提供了包括2002年1月17日《球报》在内的三份证据。
递交证据后,有记者再次采访本报律师张海妮,问及是否接受庭外调解,张律师表示,《球报》的报道没有对任何人构成侵权,《球报》相信法律的公正,不接受庭外和解。
本报律师向法庭递交的证据目录
一、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证词。
二、2002年1月17日《球报》头版头条标题新闻《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
三、2002年1月17日《球报》第3版文章《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
四、2002年1月21日《球报》第4版文章《汇票疑点再解析》、《简擎出现疑中疑》、《一个公司怎么能隐身?》
五、2002年1月28日《球报》文章《中远官司阐述扫黑立场》
六、中央电视台《足球之夜》1月17日晚播出的对《神秘中间人》的采访录像
七、新华社记者方益波所著《黑哨调查》第十一章《雨夜来了黑衣人》
八、新华社记者杨明所著《黑哨——足坛扫黑调查手记》第十三章《神秘中间人》
九、辽宁大学文化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文言先生关于新闻的专家文章《出处的重要》
十、《球报》专栏作家、足球爱好者丛文辉(笔名“老汉”)的文章《读报当时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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