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状告足协一案继昨天获得全国人大常委吴长淑等36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支持,在正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的议案》后,今天谷长春等2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再一次就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正式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中国足协章程排斥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及中国足协管理问题的意见》。
这份相当于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部委进行质询的批评意见,表达了人大代表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或由国务院指定的相应机关,要对中国足协章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中国足协滥用处罚权的解决途径等问题给予答复,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人大代表们依法维护法律公正与尊严的决心。全文如下:
关于中国足协章程排斥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及中国足协管理问题的意见
去年底至今年初,由于中国足协对甲B足球俱乐部处罚不当,引发了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揭“黑哨”、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提起行政诉讼和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退出联赛并提起民事诉讼,这些事件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足协章程规定争议不得经司法解决,中国足协对争议具有终局裁决权,也在于中国足协在管理和处罚上存在任意性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亟需解决。鉴于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足协的行业主管机关,民政部是中国足协章程的审批和登记机关,它们对中国足协章程的合法性具有审查的职责,对其管理行为具有监管职责,故我们向其提出意见,要求其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并予以解决。
提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或国务院指定的相应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意见提要:
1、关于中国足协章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
2、关于中国足协滥用处罚权的解决途径。
3、关于裁判“黑哨”问题的处理。
意见内容:
一、关于中国足协章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中国足协章程第87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诉讼委员会作出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权是最终裁决”。中国足协通过这一规定自设“诉讼委员会”,以此排除了司法机关对中国足协有关争议的管辖,自行赋予中国足协对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享有终局裁决权,这一规定严重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违背法治原则。
1、中国足协无权自设所谓“诉讼委员会”诉讼的含义,古今中外均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争议的程序和制度。在我国,诉讼机关仅特指有关司法机关。根据法治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任何其他机关不得从事司法诉讼活动。中国足球协会自设诉讼委员会,“自己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保证其裁决的公平。因此,这一规定严重违背法治原则,有替代国家司法权之嫌,应予以撤销。
2、中国足协以章程排斥司法管辖,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不允许任何公民和组织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不受司法管辖。我们注意到中国足协一再声称其章程是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制定的,但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却不排斥一国法律的特殊规定和司法的最终介入。国际上的“马赛丑闻”和“博斯曼法案”就是司法介入足球的案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足联《章程》属于国际民间协会规章,不属于我国人大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果与我国法律发生冲突,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因此,我们认为中国足协章程有关排斥司法管辖的规定实为规避法律,必须予以修改。
3、中国足协章程自赋争议终局裁决权,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根据法治原则,任何机构的裁决权必须经法律特别授权,而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的其对争议具有终局裁决权,却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我国《体育法》对竞技体育活动纠纷的仲裁裁决权规定由国务院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行使,而非通过专业体育机构裁决。对于其他纠纷,如行政纠纷、场外民事纠纷和刑事问题,只能依据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诉讼解决,司法机关具有终审权。中国足协对于与竞技有关的争议没有终局裁决权,对其他纠纷不仅没有裁决权,更没有终审权,这是中国法律的基本制度规定的。因此,中国足协章程中关于终局裁决权的规定应予修改。
综上所述,中国足协章程第87条以及第52条的规定,严重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无论中国足协有多大的特殊性,都必须依法制定规则。被质询机构应严肃对待这一问题,责令其依法修改章程。
二、关于中国足球协会滥用处罚权的解决途径
中国足球协会2001年10月16日做出的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没有提出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依据其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显示出其草率和滥用处罚权,从而遭到被处罚俱乐部的强烈反对。有的俱乐部退出足坛,有的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提起行政诉讼,并引起足球界、舆论界、法律界以及社会的轰动。面对这些事件,中国足协既不提供事实,也不按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受理被处罚俱乐部的申诉。如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自己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则的申诉,中国足协在法定期限内置之不理,无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在长春亚泰无奈提起行政诉讼后,中国足协不仅不检讨自己滥用处罚的过错,反而根据所谓“态度”对其他部分球队解禁,而对长春亚泰不予解禁,表现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霸道作风。联系到中国足协宣称的“乱世须用重典”、“矫枉难免过正”的言论,不难看出,中国足协在管理和处罚中滥用权力任意所为,似乎中国足协是独立王国和“法外桃园”,这种状况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绝对不能容许的。我们要求被质询机构对其进行训诫和整顿,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关于对裁判“黑哨”问题的处理
裁判“黑哨”问题是体育界的腐败现象,在社会上反响强烈,能否处理好,关系到社会信誉和稳定问题。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揭黑”,表现出国民对“黑哨”的深恶痛绝和对足球比赛公正性的怀疑。但中国足协在“黑哨”问题的处理上,显得“雷声大、雨点小”,始终没有给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致使社会上弥漫着对中国足球的“不信任情绪”。作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的组织管理者,中国足协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建议被提问机构责令中国足协就对“黑哨”问题的处理向全国人民做出交代,并保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杜绝足球界的丑恶现象,使中国足球事业健康发展。
最后,我们建议被提问机构对以上问题予以答复,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相关问题。(寒松、陈涛、田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