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正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悉,由全国人大常委吴长淑等36名代表已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议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
议案全文如下:
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
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去年底至今年初,由于中国足协没有事实根据地处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仅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的条件”一句话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引起了足球界、法律界、舆论界一片哗然。亚泰足球俱乐部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1月2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未作出答复。我们认为,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我们就此提出本议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的行政诉讼案。
该案事实经过是:长春亚泰足球队在去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中,成绩突出,10月6日,在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六球排名甲B第二,按中国足协规定应升入甲A足球队,为此长春地区举城欢腾。但过了十天的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球员作出取消甲A资格、取消注册资格、取消参赛资格和转会资格、限期整顿等处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不服,按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多次向中国足协申诉,但中国足协未按规定作出答复。无奈,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根据《体育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不料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却不予受理。近日,中国足协对其他受罚足球俱乐部及其球员实施部分解禁,而维持对没有违规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处罚的决定,表现出报复倾向。
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不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行政诉讼案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根据我国《体育法》第31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其管理行为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中国足协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44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仅限于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和不属行政审判权限的行为等若干种,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的起诉,根本不在法定不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内,而是完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与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诉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尽管中国足协有行业自治管理权,但是由于其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公共管理权,这些管理权必须依法受到制约,而不能以行业自治排斥法律的管辖,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足协必须遵循的法定职责。必须指出,中国足协章程中关于其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从国内法律上讲,是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从其国际行业章程上讲,国际足联章程也并不排斥一国法律对司法介入足球纠纷的特殊规定。而且,中国足协章程只是民间行规,在与法律相抵触时,只能以法律为准。我国《体育法》虽规定竞技体育纠纷由仲裁解决,但却未规定由足协内部终审解决。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足协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应通过中国足协内部终审解决,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只能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和《体育法》的规定都说明,中国足协关于司法不得介入其纠纷的规定是违背法律的。并且根据现代法治原则,任何公民和组织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更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由此可见,中国足协章程关于司法不能介入其纠纷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法院不应受中国足协的行规及其特殊性的限制,而应依据我国法律受理该案。
最后,我们认为,法院若不受理该案,等于宣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是一句空话,这将导致行业协会的规则可以高于法律和排斥司法、行业协会管理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救济途径的严重后果。这是法制建设所不能容忍的。事实上,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不仅不会引起足球界动荡或足协瘫痪,相反,将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中国足协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健全规则,依法行政,促进我国足球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法院受理本案不应有所顾虑。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受理该案,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尤其是在中国足协在滥用处罚后,面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起诉,非但没有对其违法处罚进行反省,反而对依法起诉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实施报复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制止中国足协滥用权力的行为显得犹为重要,故请全国人大充分重视本项议案。(陈涛、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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