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就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的两起官司,中国足协法律顾问杭泉明昨天上午向媒体通报了最新进展情况,并表明了中国足协的态度。
杭泉明说:“关于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我们认为,中国足协与吉利俱乐部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
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中国足协对上述裁定表示尊重和服从。”
杭泉明还说:“对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2002)二中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以长春亚泰及其教练员、球员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国足球协会认为该裁定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而昨天下午,吉利集团的法律顾问楼韬对这个裁决书从法律角度也同时发表了吉利的看法,认为裁定书事实上根本没有从正面回答“为什么不能受理”的原因,只是表示,中国足协与俱乐部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俱乐部不能状告中国足协。
楼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凡是向新闻单位提供材料,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旦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可以说是有法可依的。按照司法程序,在春节之前,吉利方面肯定会就此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力争维护自己的每一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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