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近涉及中国足协的两起官司,中国足协法律顾问杭泉明今天上午通报了最新进展,并表明了中国足协的态度。
杭泉明说,关于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利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2001年12月11日吉利俱乐部以中国足协2001年10月16日向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媒体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侵犯
了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国足球协会于2001年12月24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我们认为,中国足协与吉利俱乐部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中国足协已于2002年2月6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1)天法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法驳回了原告吉利俱乐部的起诉。
该裁定书认为,中国足球协会是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法负责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吉利俱乐部是中国足协管理的职业足球俱乐部。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协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对吉利俱乐部作出处罚决定,吉利俱乐部以中国足协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严重失实,并将该处罚决定提供给新闻媒体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经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吉利俱乐部的起诉。
杭泉明表示,中国足球协会认为上述裁定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国足协对上述裁定表示尊重和服从。
杭泉明还介绍说,据了解,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亚泰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针对中国足协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中涉及对亚泰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2002)二中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以长春亚泰及其教练员、球员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国足球协会认为该裁定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杭泉明最后指出,中国足协再一次重申:希望各俱乐部及协会其他成员,在处理与足球运动有关的争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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