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律师团首席律师周卫平教授,日前就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再次与与部分著名的法律、法学专家进行了座谈。
应松年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起草主持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家行政
学院法学部主任、博士生导师)直言不讳地指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单是行政机关,也包括那些由法律、法规授权在行使公权力的行业和协会组织。中国足协是什么性质?中国足协《章程》言称,它独立与法律之外、司法管不着?我国法律是不如允许有这样的特权组织存在。中国足协作为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协会行使管理权,是《体育法》授予的,并不是俱乐部自愿把权力交给你的,这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授权组织”的规定,否则,中国足协你有何种资格代表中国去参加国际性体育组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成为被告。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他对俱乐部的处罚就是行使的公权力,所以,中国足协就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杨克佃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主管副庭长、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它作出的处罚只要涉及到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时,被处罚人就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按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包括,不但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受理,并且,对法律授权的准行政机关等管理组织的行为法院都可以受理。中国足协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很正常,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也不应该有什么问题。这件事对我国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都有很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袁曙宏教授(中国第一位行政诉讼法博士、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足协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已经很清楚了,它既是法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是按照章程进行自律性管理的组织。但只要它行使的职权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足协对几家俱乐部的处罚行为,就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不管是国际足联的章程还是中国足协的章程,都不能与我国的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国际足联的章程不是我国参加的公约或条约,在我国没有优先适用权,谁都没有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足协也不能排除受到司法审查。中国足协可以仲裁发生在竞技之中的纠纷,但不能仲裁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中国足协与各俱乐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否则,足协就没有权力对俱乐部进行处罚。中国足协对俱乐部的处罚行使的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行使的公权利,这种公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仲裁的。中国足协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在我国法律上也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
中国足协行使的公权力就是行政权,司法应该对它进行监督,虽然它是协会,但它同时还是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具有双重职能。纵观国内外,包括足协在内的其他社团组织,在行使公权力和管理职能时,也是公务法人的行为,就应该受法律监督。这也是《行政诉讼法》保护受到行政处罚及公权力侵害的相对人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根本途径。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的处罚有争议或提出质疑,在中国足协内部解决不了的,被处罚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不应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民告官”可能有人不习惯,但这恰恰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法制进步的表现,是一件好事。中国足协即使是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它决不能成为法外桃源,也不能逃避法律的监督,更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组织。
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足协的规章和做出的处罚规定,一味强调是按国际足联的章程等制定,却没有将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很令人遗憾。足协应当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实施处罚行为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体育法》授权中国足协对我国的足球运动进行管理,这是法律授权,俱乐部对它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理所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谁都不能排除司法介入,中国足协以种种借口规避司法审查,完全是与我国法律相悖的。
法院应当受理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不但是考验法院审理案件水平的良机,也是提高法院司法审查水平的一次实践。
刘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
中国足协说它不是法律授权的行政组织,那它又怎能居高临下对那么多的俱乐部、球队和球员进行处罚,又怎能有权对俱乐部作出几万甚至是几十万元的处罚?中国足协的这种处罚权显然是与相对人是一种不平等主体的公权力的体现。而且,足协也不是由会员单位共同选举产生的自律性组织,实际上它就是法律授权的管理中国足球各项职能的行政组织。按《体育法》规定,中国足协有权对比赛中的纠纷进行处理,但在比赛结束后多日后,却作出对亚泰等俱乐部的处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就超出你那个自律性组织的权力范围,就应受法律约束,在我国任何组织或行会、协会都不能以各自的行规来排斥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效力。
周汉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足协欲以自己的行规和章程来阻止司法审查是绝对不明智的,也是对法律的曲解。随着我国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职能转移到行业协会中去,如果行业协会都以自己的行归来排斥司法管辖,就是历史的倒退。如果一个行会画地为牢,就说法律不能介入,那就是倒退。法律调整的范围应无所不在,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中国足协的裁定本身也要受司法审查,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就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该受理,这无可争议。中国足协的仲裁仅仅是被处罚俱乐部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体育法》有体育纠纷仲裁的规定,但没有是终局的规定,即使是规定了终局裁定的,也没有权利排斥法律的管辖和监督,更不能不接受司法的审查。(寒松、陈涛、田地发自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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