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事件令浙江省人大、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惩治黑哨和司法介入的提案,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行政起诉中国足协的请求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又将起诉书提交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此举也得到了人大代表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吴长淑等十二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
意见书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球员,因不服中国足球协会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简称“14号处理决定”)中涉及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和球员的处罚,已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体育法》第31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于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是说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调解和仲裁解决,并未说体育管理的纠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而不属于竞技体育纠纷,因此不属该规定中应仲裁解决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足联章程并末规定绝对排斥司法介入足协纠纷,中国足协章程关于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不应包括对行政管理权不服而产生的纠纷经司法解决。
一国法律及其司法的统一和尊严,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不允许任何公民和组织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中国足协作为中国法律授权的管理足球竞赛的组织,毫无疑问应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司法管辖。而且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均属于民间行会的规章,不属于我国人大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法律。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时,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
我们认为,这是人治与法制的较量。中国足协无视法律,不允许其会员、俱乐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按照法律规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完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足协的行为更应受到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完全应当受理此案,否则,法律将受到挑战。
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此事进行监督,并责成相关的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尽快受理此案,以切实维护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尊严不受践踏。
请将我们的意见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该意见书已于2002年1月29日上午送交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陈涛、寒松、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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