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哲峰报道对于目前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有一种声音在网上传播得很响,中国足协、足球管理中心对于中国足坛出现如此大范围的假球、黑哨问题,是否该负领导责任,是否可以追究其渎职罪的刑事责任。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岑凌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李登明。
岑凌认为,足协与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足协在事实上有行政处罚权,
动辄罚款十万、八万的,已很难将其界定为一个社会团体了。足协的主要领导都是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来主持足球工作的,足球管理中心本身就是一个经过授权的行政主体,它对于在管理、领导中国足球事业过程中的失误是要负责任的。渎职本身就是亵渎本身所任职务、应负职责的意思。中国足协在这些年来,对假球黑哨的一系列表现都说明它的领导者们是不称职的。去年的黑哨风并不是职业联赛以来最猛烈的,1996、1997赛季黑哨、假球事件已让人感到切肤之痛,1998年全面爆发却让许多人从此沉默、淡出足坛。那一年,中国足协应该及时处理,但却在证据的面前畏首畏尾,而在事实上放纵了黑哨假球。与现在的足协内部存在黑哨保护伞的事实相联系,当年的证据说更像是烟幕弹、是护身符。阎世铎一度曾看破了这个害人害己的“证据说”,在去年与政治大学师生座谈时明确指出,体育有它自身的特殊性。株连原则本不是现代法律原则,但在体育界却适用。阎主席的话很有意义,与中国足球有直接领导关系的足协对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责任的。这点阎世铎、王俊生都在公开场合承认。那么公务员在工作中有过失,甚至是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徇私枉法,都应该是渎职行为。这种行为目前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黑哨猖獗,假球遍地,广大球迷、俱乐部、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都受到了损害,足协是要负责任的。如果追究足协的领导责任,那么首先是足协主席,也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他虽然不主持工作,但对足协关注不够,中国足协像一个变脸王,它有足协、足管中心两张皮,你要追究它法律责任,它就变来变去,让你无法对它定性,从而在法律上无所作为,事实上不了了之。
李登明认为,足协渎职难定罪。足协对中国足坛的种种丑恶现象确实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应是渎职。但渎职行为不必然引起渎职罪。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足协的领导虽然有公务员的身份,但他们不是以局长、司长的身份来领导的,而是以社团身份——足协主席、副主席。足球运动的管理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这一点很重要。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员中。足协是社团法人,不能适用刑法中的渎职罪。对足协这种渎职行为的处理应由体育总局在行政责任上来追究。
记者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检察日报社的“陪审团”来评判,得到的结果却是惊人的一致,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7位法官、检察官认为足协不存在渎职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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