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黑哨”事件搞得焦头烂额的中国足协即将面临的是对“黑哨”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又如今他将面临的是即将被别人“处理”的尴尬,因为继广州吉利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之后,本月七号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已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以往中国足协对司法泰然处之的理由——国际足联章程明确指出“足球事物足球内部解决”,也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首席律师周卫平律师驳得个“体无完肤”。看来司法真正介入足球之日已为期不远。
周律师首先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含义,通俗一点讲就是“民告官的案件。”对于中国足协赖以支撑的行规——国际足联《章程》明确指出“足球事物足球内部解决”,周律师认为这仅仅是中国足协断章国际足联章程取义的一种行为。国际足联《章程》第13章第63条第3款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是:‘如果一国的法律允许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就体育部门宣布的任何决定在法院提出质疑,则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在该国足协内或其授权的体育裁判机构可能有的全部措施用尽之前,不得在法院提起质疑’由此可见,按国际足联的规定,如一国法律允许,则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与足协之间的纠纷,在用尽了有关前置程序后,就可以在法院诉讼。这说明国际足联的规定并不绝对排斥一国法律的特殊规定和司法的最终介入。中国足协《章程》中关于中国足协争议只能经过其自己的诉讼委员会解决,不能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规定,与国际足联《章程》有差异,与我国法律也有背离,应认定无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接受司法审查的规定,就是国际足联《章程》规定的“一国法律允许的”状况。根据国际足联《章程》规定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中国足协行政行为不服的纠纷,应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接受法院的审查。
中国足协作为中国法律授权的管理足球竞赛的组织,毫无疑问应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司法管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均属于民间行会的规章,不属于我国人大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法律。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时,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
对于司法介入中国足球的问题,周律师认为:“司法介入要做法学理解释应该严谨一些,司法的权利是国家的公共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部分,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权是有严格的界定的,介入概念有些含糊,对于足协用司法介入这个词也有些不妥之处,因为它毕竟行规里的规定,比如说足球竞赛,执法的裁判判定两队胜负,这样的问题司法部门是无法介入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介入,各个方面都不能介入,只能用行规来管辖。但是,如果在它的行业里面发生刑事案件,就是应该管,不是介不介入的问题,本身它就是司法的范畴。司法应该介入。”
那么亚泰俱乐部要求赔偿的损失300万是如何计算的呢?周律师也作出了解释:“这次处罚对于亚泰俱乐部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估算一下大约有一千多万。这里有名誉的损失、有球员投入的损失;还有为这桩官司所应该付出的费用,这些自然都应该由中国足协来进行支付,但考虑到作为政府机关的支付能力,我们也酌情的减少到300万人民币,来弥补一些俱乐部的损失。”
关于记者亚泰敢于将足协“拉下马”,足协会不会给“小鞋穿”的提问时,俱乐部执行董事刘玉明斩钉截铁的说:“我们不怕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但我们也相信中国足协有这样的度量,万一我们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们也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另外,记者也从其它渠道获悉,中国足协的确曾找到过长春亚泰俱乐部的有关人士,提出希望取消亚泰俱乐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让对方以稳定大局为重。以此可以看出,中国足协现在成了众矢之的,成了热锅上的“蚂蚁”。
据悉,明日下午一时三十分亚泰足球俱乐部还将召开一个北京法律专家座谈会以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陈涛、田地、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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