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泰召开新闻发布会 |
在中国足协去年对甲B五支涉嫌打假球的球队中,实际遭受了降级处罚的长春亚泰队在申诉无门之后,今天不再沉默——他们将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不知敢向主管部门叫板的亚泰今后命运如何?中国足协会不会对其另眼相看呢?
以下是亚泰足球俱乐部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一楼宴会厅发布的新闻稿。
依法维权 讨还公道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欢迎你们参加今天的信息通报会。
今天向大家通报的信息是针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在足纪字(2001)14号文件中,给予我俱乐部的不客观、不公正的处罚,我们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现已正式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卫平律师率律师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誓用法律武器讨还公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取消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球队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甲A资格,恢复主教练及受到处罚球员的工作和参赛权利,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球队应该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并要求中国足协行政赔偿给我俱乐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一、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2001)14号文件对长春亚泰队的处罚,是不尊重事实的错误判罚
2001年中国足球甲B联赛结束后,长春亚泰队获得了第二名的成绩,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规程》第九条“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前两名的队,次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的规定,长春亚泰队理应参加2002年的甲A联赛,但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仅以所谓的“严重违反体育竞争公平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武断地对长春亚泰进行了歪曲事实的不公正处罚,并取消长春亚泰队晋级甲A的资格,取消长春亚泰队在2001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最后一轮与浙江绿城队比赛中上场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和2002年、2003年的转会资格,并停止主教练2002赛季一年工作。
在《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规定的十四种处罚种类中,并没有“取消晋级资格”这一规定,因此,取消我们的甲A资格只是中国足协的一种主观臆断,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未列长春亚泰队违规的事实,属于无端加错,只有比赛事实才是唯一最直接、最有力、最真实的证据,而长春亚泰队在甲B最后一轮对浙江绿城队的比赛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是一场经得起考验的正常的、真实的比赛,对此,我们欢迎各界人士观看该场比赛实况录像,即会真相大白。
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始终理智对待中国足协的处罚,并在通过合法途径向中国申诉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诉诸法律,讨还公道。
为纠正中国足协的错误判罚,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及中国足球协会其他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的,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诉讼委员会申请裁决”的规定,我俱乐部于2001年10月19日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交了《裁决申请书》,并足额缴纳了2.8万元的申诉费。《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或中国足球协会其他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的案件,应于立案后15日内做出裁决”,但虽经我俱乐部派员多次到中国足协足协催促和电话联络,足协以工作忙没时间为托辞,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已过的情况下迟迟不予答复,对我们裁决申请不理不睬,不置可否,严重地影响了我俱乐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我俱乐部的强烈要求之下,直至12月27日,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才用传真形式给了我们一个47字的反馈意见敷衍了事:内容是“根据被诉人处罚决定(书)第七项之规定,本会认为该处罚非被诉人的最终处罚,本案应待最终处罚做出后再行审理”。
作为企业投资发展足球事业,六年的时间,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投巨资用于俱乐部的建设,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刚刚换来成功的果实,却被中国足协以莫须有的“罪名”无端剥夺了,我们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极大的挫伤了企业搞足球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在被处罚后,我俱乐部按照中国足协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整顿,并一直以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申诉裁决,在目前足球界一片混乱的局面下,我们没有在媒体或公开场合评论中国足协,没有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更没有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而是理智面对,默默地等待着中国足协的裁决结果,始终以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处理问题。在向中国足协申诉无门、不白之冤得不到昭雪的无奈情况之下,我们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
三、长春亚泰队与浙江绿城队的比赛,是长春亚泰队依靠自身实力、努力拚搏获胜的一场真实的比赛,其公平性不容置疑
在激烈的比赛中,一支队伍的实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今年的甲B联赛上半赛季,我们两队总的实力应该讲是差距不大的,浙江绿城在上半赛季中取得了四胜、六平、一负积18分的成绩。但是,他们在下半赛季的十一轮比赛中,只在客场分别取胜四川绵阳和天津利飞,仅取得了两胜、四平、五负积10分的成绩,而主场无一胜局。特别是联赛进行到最后一轮的比赛时,双方实力的对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和质的变化,我们依靠自身的实力取胜,更在情理之中,并无不当之处。
1.实力上的变化
本场比赛,在对方主力队员停赛、场上主力前锋又被罚下、主力中后卫被替换下场的情况下,导致其整体实力的大大减弱。而我方队员整齐,全部以绝对主力阵容出战,我们占据主动,取得明显优势是正常的。
2.心态上的变化
我方全队员都非常清楚本场比赛的重要性,为实现冲A目标,就在此一搏,势必竭尽全力拚搏,士气与兴奋点完全处于最高峰。比赛中浙江绿城队虽然以自身的主场优势顽强抵抗,积极拼抢,但此时由于其几名主力缺阵,导致无力抵挡住我们潮水般的猛烈攻势,因此,我们赢得了比赛的胜利是必然的结果。
3.意外情况的发生
在这场比赛的过程中,浙江绿城队由于对裁判的判罚产生争议,导致了本场比赛的中断,这也势必使场上队员的心态再次受到影响而发生变化,而在其被罚下一名主力后,我方以多打少,最终取得了比赛的胜利。
4.技术对比
在今年的甲B联赛中,我们在客场取得了五胜三平、主场七胜三平的成绩,无论是在主场还是客场,技战术水平均发挥正常。在主场除负上海中远外,均保持不败,而且在12支队伍中失球最少,如去掉与上海中远的两轮比赛失的7个球外,在剩余的20轮比赛中仅失8个球。全年得到黄牌32张,无一红牌,这在12支队伍中也是最少的。特别是在与浙江绿城的比赛中,我们共射门38次(上半时禁区内6次、禁区外5次;下半时禁区内24次、禁区外3次),进6个球;角球8次(上半时5次、下半时3次);传中34次(上半时13次、下半时21次);浙江绿城倒地铲球数十次,以此来阻止我方进攻,可见我们的攻势猛烈、优势明显。
根据我队在本场比赛中传中、射门、角球次数及对手数十次的倒地铲球次数来看,本场比赛的比分并不高,我们还有很多机会没有抓住。上半时,我们主要想利用31号的身高头球优势和23号的角球、定位球破门得分,防守上不能出现任何问题,确保不失分,攻防转化速度要快。因为浙江绿城队投入的防守人员多、拚抢积极、铲断凶狠,且守门员发挥出色,而我方队员只想打赢这场比赛,冲A的压力,影响了队员技术水平的正常发挥,射门急躁、技术失误,导致我队久攻不下、得势不得分。
下半时,我队的进攻有了十分明显的改变,边中结合,26号由中卫顶到中锋,阵型由四、五、一演变成三、五、二,更加有利于进攻,25号、8号、11号的上场也均体现出了他们的作用和价值。而且我队冲A成功与否也只有45分钟的时间了,在这种情况下,队员们反而放得开了,纷纷表示只有进球、再进球,我们才有取胜的机会。开场后,对方在被罚下一名主力队员和先失一球后,队员的心态发生变化、斗志受挫,直接导致队员的体能、自信心大打折扣;而我队恰恰相反,士气更加高昂、进攻更加有效,在对方门前频频射门,且每个进球都在远距离或禁区外打入,非常精彩漂亮,时机、力量、角度把握的都非常好,无可非议。
通过对我们在本年联赛中的表现和本场比赛中的技术统计已充分证明:长春亚泰经过五年的锻炼已经非常成熟,技术水平稳固正常,场上尊重裁判,全员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与浙江绿城队的比赛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我们浪费无数次破门良机和必进之球后,按浙江电视台现场评论员所说:“亚泰简直就是在糟踏机会”,最终比分为0∶6实属正常。纵观整个赛季,我们队的进球大多是在下半时射进的,全年共40个进球,在上半时进球只有9个,可在下半时进球则高达31个,由此也可以看出,本场比赛的6个进球均在下半时进入的,这也恰恰反映了我队进攻得分和整体战术布局的特点。
5.比赛的公正性
该场比赛的当值裁判均是由中国足协指派的香港国际级裁判,并有中国足协指派的比赛监督官员在场进行督查,比赛中的执法和判罚,毫无疑问是公正的。
(1)、我方队员在场上积极拚搏,没有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违规违纪、不尊重裁判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2)、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在本场比赛中,没有违规违纪的情况;
(3)、本场比赛的当值裁判是由中国足协指派的香港国际级裁判员,我们根本不可能对其贿赂,至于裁判员的水平如何,那是选派者的责任;
(4)、我方队员在本场比赛中也没有服用兴奋剂;
(5)、本场比赛所进的6个球,个个精彩,没有争议,唯一有分歧的是第二个进球,但此球只有一名处在进攻队员身后的防守队员下意识的举手,而其他队员均无反应,并且裁判员近在咫尺,也未对此球提出异议进行判罚,录像显示并没有手球;
(6)、中国足协鼓励积极进攻,因此,争取更多的进球是每个队的共同选择。净胜球之争也是中国足协竞赛规程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最终胜利的情况下,争取更多的净胜球是合理合法的。为净胜球而战,也同样是公平竞争的一种表现和手段,只要没有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尽一切可能赢得净胜球是无可非议的。
综上所述,在本场比赛中,长春亚泰队的比赛动机、目的和比赛行为,完全符合中国足协制定的竞赛规程和国际足联的最新足球比赛规则,其比赛行为和结果根本没有构成所谓的“违背公平竞争的精神”。
我们一贯痛恨不正之风,并公开支持中国足协的正义行动,支持中国足协打假、打黑,但是,处理问题更应该尊重事实,遵循法律法规。因为中国足协随意性的处罚,让我们成为“矫枉难免过正”的牺牲品,是球队和球迷所不能允许的。我们希望公开鉴认今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最后一轮浙江绿城队与长春亚泰队的实际比赛赛况,并以此为依据,在法律上进行公正、客观的判罚。清者自清,取消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所属长春亚泰队、球员和教练员的不公正处罚,是符合中国足协制定的比赛规则,是尊重事实、还事实以本来面目的必然结果。只有依法办事,按规则办事,从根本上净化中国足球环境,才能使中国职业联赛健康稳步的发展。希望中国足协尊重事实,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纠正错误,为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恢复名誉,给予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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