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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方益波: 司法惩治“黑哨”有三难

http://sports.sina.com.cn 2002年01月16日15:57 新华网

  对全国各地风起云涌的“打黑”声,司法机关却选择了沉默,日前一位法院人士告诉记者,司法机关不是不想介入,而是难以介入。那么,司法机关介入黑哨究竟难在何处?

  一难:“面目模糊”的中国足协性质

  司法机关介入黑哨一个很大的难题是足协的机构性质不明确。记者了解到,中国足协
的章程规定足协只是一个社会团体,而社会团体是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也就谈不上“依法行使公务”。但浙江大学刑法学教授阮方民认为:根据《体育法》第29条、31条、40条规定,中国足协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行业行政管理权力的社会团体,对内,它享有法律规定的协助国家体育总局管理本行业的体育事务权力;对外,它享有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权力。所以,中国足协的性质实质上是国有事业性质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单位。吉利俱乐部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也认为:中国足协虽然以社团法人登记,但中国足协完全具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要件,它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陈有西却不这么认为,他告诉记者,迄今为止的观念是:体育是属于国家提倡的健身娱乐行业,对管理这个行业的协会行为,人们在本质上没有将其看作是一种国家管理权。

  虽然中国足协是社团法人,但它却行使了管理足球的行政权。为什么一个社团法人却能享有行政权力?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汤达金这样认为:中国足协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后者是体育总局属下的国有事业单位。所以中国足协是能够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社会团体,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如果足协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那么其委派进行球场执法的裁判就是依法行使公务,对裁判的处理就能适用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如果足协不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刑法对足协委派的裁判的惩罚就有相当的难度。司法机关对此也很难确定。

  二难:裁判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受贿的罪名有两项: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目前法学界已经达成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裁判收黑钱并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构成只能是《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该条第一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在该条第二款中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但裁判是不是法律所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这个问题,阮方民认为,裁判在国内足球联赛中的身份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中国足协具有行业行政管理权力,所以,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包括裁判无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裁判享有决定胜负的权力,在球场上,裁判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服从与被服从、决定与被决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裁判在场上执法时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楼韬认为:“裁判执法时是国家工作人员。”他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判应当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因为中国足协是根据体育法从事公务的机构。裁判在执法时具备从事公务的特征,即管理性、公共事务性和国家代表性。”

  但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陈有西认为,我国的《刑法》对于职务犯罪的惩罚指向,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渎行为,其他行业中的贪渎行为没有经过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确认,并不能任意以“受贿”来追究。

  他说,毫无疑问,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牟利,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问题是他们的权力是不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公权力?对于临时约请和指定的裁判(尤其是外籍裁判),其身份性质是很难界定的。能不能将其视作“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还是一种聘用劳务关系?足球的现场裁判行为算不算公务?这些都是存有争议的,所以,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没有明确法律解释之前,黑哨裁判暂时还只能受舆论法庭和道德法庭的裁判,以及足协按行业纪律进行处罚,并不能追究裁判的刑事责任。而对“裁判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追究,将涉及判定“黑哨”罪与非罪,该定何罪的问题。

  三难:执哨足球属于“公务行为”吗

  司法机关能不能介入黑哨事件,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算,而是要看司法有没有介入的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友国这样告诉记者,目前司法机关迟迟未介入,主要有三个“吃不准”。一是足协的性质吃不准,它究竟属于人民团体还是社会团体?如果是人民团体那么就应该纳入刑法惩治范围。二是裁判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吃不准。第三就是裁判场上执法是不是从事“公务行为”吃不准。

  他说,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特征,所谓的公务是指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足球运动是不是公共事务,现在没有定论。他认为,如果“吃准了”上述三个问题,足协不请,司法机关也应主动介入;如果“吃不准”,即使足协请了,司法机关也难以介入。

  《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告诉我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法治逐步完善的今天,“疑罪从无”的思想业已深入人心,如何绕开对“罪刑法定”问题的争论,清净中国足球环境。徐友国这样认为,法律如果想照亮中国足球界,最佳的出路在于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旦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话,凡是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当然包括已经发生的黑哨事件)。既是铁杆球迷又是律师的张忠咸说:“作为球迷我痛恨球场黑哨,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又必须具有理性,是到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了。”球迷对黑哨的愤怒,俱乐部老总的自曝丑闻,涉黑裁判的忏悔,媒体不遗余力地跟进,直至中国足协的表态,黑哨内幕正在社会的合力下逐渐揭开。回顾黑哨事件的演进过程,法律问题日渐清晰地向我们走近。足球和法律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司法能介入黑哨吗?如果可以又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关系到中国足球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了望新闻周刊 新华社记者 方益波 傅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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