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北京法学界和司法界的10余名教授、律师、检察院和法院人士日前就黑哨裁判场外收钱构成何罪、司法能否介入和司法解释能否尽快出台等大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召开研讨会。几乎所有人都认定裁判收钱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朱平发表个人观点说,通过分析各类法律条文和法义,他倾向将黑哨裁判收钱认定为受贿罪,同意足球裁判执法和中国足协之间是委托关系,因而
可以把裁判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论。他认为我国司法传统习惯于保守,对以前没有司法实践的领域视为禁区。事实上,法官可以合理地解释法律条文,因为从《体育法》和《刑法》条款上都有概括性的规定。司法部门担心制裁裁判,存在着风险,但这不该成为司法不介入的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博士认为有关法律存在着漏洞,《刑法》第93条第2款中的表述不清楚,但他认为根据《体育法》第4条和第31条,都可以认定中国足协既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团体,裁判执法时是履行公务。所以,对黑哨进行司法制裁没有异议。
参加过我国《刑法》修改的律师周塞军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中国足协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协会,黑哨裁判拿钱已经构成公务受贿。中国足协应该将证据材料转交司法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认为,中国足协虽然注册为社会团体,但应该理解属于人民团体范畴,这样,按照《刑法》第93条便可视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裁判由于要向中国足协申请登记、交纳管理费,执法时应被视为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他说,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办案,而不是考虑有难度就不介入。既然是贪污受贿罪就应该主动介入,要中国足协交证据线索,反贪局应主动立案侦查。
但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宋军发表个人观点,坦言司法介入非常之难。首先,他也认为黑哨裁判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他表示,司法迟迟不介入主要是我国《刑法》立法上表述不清楚,无法界定裁判的身份。
【又讯】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学研究员刘华最近指出,根据足协和裁判的关系,裁判受贿不属于商业受贿罪。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及足协性质、现状,裁判受贿应认定为公务受贿犯罪。
刘华认为司法介入查处黑哨事件是当然且必须的。不仅黑哨事件,其它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司法机关都有权力介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育法》第51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司法介入查处足坛黑哨事件的法律依据,不需要其它理由,没有壁垒可以挡住司法介入。
刘华指出,贿赂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活动,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等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所以刑法惩处贿赂犯罪,维护的是公共权力行权和执法的公平与正义。裁判在体育赛场中行使的权力属于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这一权力行使不仅涉及各足球俱乐部的荣誉和利益,而且关乎广大社会公众的兴趣和利益。当这种社会公共权力被金钱所腐蚀,体育活动所倡导的公平竞争精神被金钱所亵渎时,那么,刑事司法介入查处就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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