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黑哨”是否犯罪,应如何定罪的说法很多,即使是司法界人士,也对这些看法有分歧。日前,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一位司法界人士时,得到了另一种说法,即检察院可能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黑哨事件”即使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应该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与各级检察院无关。
罪名决定一切
目前,关于裁判是否是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说法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无论如何,裁判都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裁判与中国足协很明显是一种聘用劳务关系,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裁判的行为无法“法定”为“受贿罪”,这位司法界人士也认同这种说法,他说,从这一原则来看,将“黑哨”定位为“商业犯罪”比较合适,因为甲A联赛的主体是职业俱乐部,他们实质上都是些企业,裁判应是从事商业活动,按照规定,“黑哨”界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比较合适。
该人士称,一旦司法介入,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是按照检察院侦察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的程序,而“公司企业人员贪污受贿”则按照一般的公诉案件处理,即由公安局首先侦察逮捕。
这位人士说,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受贿金额有一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公安机关在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将由公安局刑警支队下属的经济侦察大队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证据收集不难
此前,有说法称,由于给裁判送钱均只通过中间人,并没有明确的证据(如录音、录像、发票等),因此,如果“黑哨”死不承认,可能法律也奈何他不得,对此,该人士笑称,公安局办案办法很多,小小裁判不足挂齿。
“无论是哪种受贿案,它们之所以事发,大多数是以下两种情况:即行贿者送钱但没办成事,或受贿者主动索贿,这两种情况均容易引起行贿者的气愤,从绿城主动揭黑来看,他们也有“冲A不成导致心态失衡”的原因,这种情况将会让他们十分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为案件侦破提供大量线索。”
“况且所有的受贿案均不可能是光天化日下进行的,都是一对一的行为,有的国家公务人员有职有权还有‘黑社会保护’,但到最后仍被逮捕法办,与他们相比,‘黑哨’能有多大能量呢?”
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刑期,该人士称,比照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的量刑比较轻,且没有死刑,如果一名黑哨受贿数额在10万元左右的话,那该黑哨的刑期一般不会超过三年。本报记者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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