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舫(法学博士)
所谓“黑哨”,一般来说,人们是指裁判因私下收受了比赛一方钱财或其他利益,故意在比赛的判罚中偏袒该方,执法不公,从而影响比赛的公正性。对于“黑哨”的司法介入,是指我国的司法机关对“黑哨”中存在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最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
司法介入的启动程序应该是立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另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从目前的“黑哨”事件来看,浙江绿城、广东吉利以及中国足协都没有正式就“黑哨”存在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正式报案或举报,因此,目前,司法机关尚无法通过报案或举报来立案。但从新华社公开发布的消息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存在的,根据《共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不待报案或举报,依职权直接立案侦查。但为什么在新闻媒体和广大球迷如此千呼万唤中,司法机关始终保持沉默,笔者分析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司法机关对“黑哨”中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重视不够。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多是针对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发生严重后果的事件。“黑哨”给中国足球、中国的体育经济、中国的社会风气造成的危害不能说不大,其后果的严重性不亚于一些重大的经济案件,但因其间接性和隐蔽性,尚不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其次,上级领导重视不够。司法独立要求司法介入不受政府的影响,但我国有特有的国情,很多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案件是根据某级政府官员的指示,尤其是涉及到公务员犯罪的案件。我国的高级政府官员关心足球的人不多,再加上政务繁忙,“黑哨”尚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经济衰退,或者人命关天,因此,政府官员也不会轻易指示对“黑哨”司法介入。
第三、对裁判收黑钱定性不明确。裁判是否为国家公务员,裁判收黑钱是属于索贿受贿还是属于其他犯罪,不好判断。立案侦查只是司法介入的开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判定罪才是最终目的。对于裁判收黑钱定性不明确,势必影响司法机关介入的决心。对此司法机关肯定要慎重考虑,否则贸然介入,最后无法收场,其尴尬可想而知。
第四、事实尚不十分明确。尽管浙江绿城声称有确切证据,甚至有裁判的悔过书和退回的黑钱,但这些证据在司法上能否站住脚,司法机关无法明确判断。为慎重起见,司法机关三思而后行是可以理解的。
第五、司法机关力量不足。“黑哨”涉及面广,范围可能遍及全国,其涉及的人员众多,事情也异常复杂,要想将其调查清楚,需要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各方面的配合,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只靠某一省、市或区的司法机关完成此项工作,恐怕难以胜任。
第六、司法机关的懒惰也是一个原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无人举报,也无上级指示,司法机关也不愿意花费人力和财力,主动介入“黑哨”事件。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这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也是司法机关迟迟不主动介入的原因之一。
应该有作为而不作为,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便是打击犯罪,既然有犯罪嫌疑,对“黑哨”立案侦查应该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但愿在千呼万唤之后,司法介入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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