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钱建辉杭州报道 出于规避风险的心理,几乎所有的受贿裁判都不是直接收取俱乐部的贿赂,而是通过中间人,这样在裁判周围就形成了一个中间人团体,这些中间人都是些什么人?昨天下午,吉利俱乐部总经理桂生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揭开了这群人的面纱。他介绍说,从身份来讲,中间人大致包括三类人:一是多年在足球圈里工作的人;二是体育院校的教师——“因为裁判大都是体育院校出来的,那些人是他们的老师”;三是地方足协的人。
桂生悦介绍说,就他了解到的情况而言,“感觉中间人队伍很庞大,一场比赛之前能接到很多中间人的电话”。
中间人干的肯定是不光彩的勾当,是否也有法律之剑悬在他们头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阮方民对此作了分析。阮教授认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并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索取的财物到手,便可以构成受贿罪。因此就需要查清究竟是裁判派人充当“中间人”来索取财物的,还是“职业”的“中间人”出于为自己牟利的目的而以裁判的名义索取财物然后再从中分部分钱给裁判的。阮博士认为中间人也是可以定罪的,具体而言,如果中间人是与裁判串通一气(如接受裁判的委托或者教唆裁判)向某个俱乐部索要“黑钱”的,则他们与裁判均可以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论处;如果他们是职业的“中间人”,并没有事前与裁判同谋而向某个足球俱乐部声称自己是代表裁判拿钱的,当拿到钱后,瞒着裁判扣下了部分“私吞”,将其余部分交给裁判的,可以考虑对其“私吞”的部分按诈骗罪论处,因为他有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如果那些职业的“中间人”在已有行贿意思的足球俱乐部与已有受贿意思的裁判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传递贿款,并在行受贿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分得“佣金”的则应当构成介绍受贿罪。阮博士认为根据情况的不同,那些中间人还可能构成其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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