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东方时空.时空连线》节目请出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法律顾问袁世敏律师和广州吉利俱乐部法律顾问楼涛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教授,针对司法介入进行深入探讨。
访谈实录如下:
主持人:2001年的中国足球可以登上了两座顶峰,一个是光荣与梦想,因为中国男子足球圆了44年足球之梦。另一个是黑哨与假球。前一个是重大收获,后一个如果因此而突破,使中国足球环境得到根本的治理,黑与假也会转化成一种光明。怎样做才能完成这种转变呢?接下来让我们连线三位嘉宾。
主持人:今天我们连线的三位嘉宾是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法律顾问袁世敏律师。广州吉利俱乐部法律顾问楼涛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教授。袁律师,您觉得整个这件事出来之后,比如说裁判构不构成一种犯罪?
袁: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根据我国的刑法来衡量,构成的是受贿罪。假如构成犯罪,应该构成受贿罪。但这个问题不能那么简单来说。是什么原因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是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一个是商业受贿罪。如果说以现有的法律作为最高的标准来衡量裁判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我的倾向性是不太构成。
主持人:楼涛律师,您认为裁判收钱构不构成犯罪?
楼:我认为对于裁判受贿收钱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论。对于如果裁判收了钱,这样一种行为是一个什么性质问题?我认为在法律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应当构成犯罪。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分则其中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应当构成受贿罪。理由是什么呢?就是说对于这里面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的身份的参考,我认为裁判在行使足球场上执法权利的时候,他究竟在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我认为应当说裁判在行使国家行政的管理权。中国足协在名义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是经过民政部门申请的一个社团,但是它在我们国家《企业法》第31条里面,明确给它授予了一个国家法律给他一个特殊的行政管理职权,就是说刑法里面所规定的依据法律所从事的公务人员受贿,应当构成受贿罪。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清楚,所以在法律上并不是说我们国家现在对裁判收钱问题上,存在着法律缺位的问题,这个观点我不同意。
主持人:韩教授,其实我们刚才也听到了,虽然是一种声音,但是里头也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袁律师个人认为不构成受贿罪。但是楼涛律师认为构成。其实现在大家在媒体上也有争论,比如足协是一种半民间、半官方,裁判也不是职业裁判,所以,他不构成受贿罪,有一种认为是构成受贿罪。您的看法呢?
韩:我同意楼律师的意见。但是在认定犯罪上,大概看法不太一样。按照楼律师的说法,认为他们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种受贿。我觉得这样来解释裁判的行为太牵强了。从我们国家《刑法》来看,楼律师也谈到是一种商业受贿罪。按照罪名的规定,应该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种罪名比较恰当。因为中国足协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种行业性管理机构,而足球在我们国家这种行业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行业,而成为一种产业。各个俱乐部都在按照产业或者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操作,所以我们现在整个足球的行当,实际是一种企业性质的球。这样裁判是由中国足协来考核和确认裁判资格,并且在每一场执法的时候,是由中国足协指派四个裁判,去某一场足球,由他们来执法。他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并不是代表他们个人,而是代表中国足协,或者说是代表足球行业、足球产业的管理机关,行使一种管理权。我想作为裁判的特殊身份,不管他们是兼职的还是专职的,作为他们在行使裁判职务过程当中,都应该是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的行为,应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来定罪,我想这个应该在刑法的理论上讲得通,在实践当中认定也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
主持人:比如说有一些媒体,或者也有一些声音认为在面对这次绿城和吉利的风波也好,事情也好,认为法律存在盲点,你是不同意的是吗?
韩:我不同意法律存在盲点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个特点,规定的比较原则。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我们一直在实际操作当中感觉到由于规定不太细,操作起来有些麻烦。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由于规定比较严格,实际很多小的问题已经包含在原则性的规定当中。像裁判问题看起来好像很孤立的问题,如果我们非要把它往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去靠的话,实际上有困难。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在于他是在履行公务,而裁判活动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公务活动,公务是对国家管理的一种活动。如果说裁判足球就是一种国家公务活动,恐怕说出去无论如何让人很难理解。但是像刚才我说那样,如果把裁判作为企业当中的工作人员来看待,这样从道理上就很顺,起码讲得通。
主持人:袁律师,在这次绿城准备开口让冰山浮出一角的起始阶段,宋卫平董事长有没有找你咨询过,当时你给他的意见是什么?
袁:说老实话,他当时没有向我咨询,他只是很善意的愿望,把丑陋的的一面讲出来,
主持人:当时他没找过你,是您找他的还是他找您?
袁:因为我本身就是俱乐部的顾问,我们经常讨论法律方面的事情,特别这次事件闹的很大,浙江的媒体也报道了很多,我们也讨论过。
主持人:您给他的意见是什么?
晕:我给他的意见很简单,既然你去做这个事情了,你如实把这个事情向公众讲清楚就可以了,然后根据法律的要求,我当时就很明确的告诉他,既然是打击不正之风,或者恶的一种现象,努力去做就可以了。
主持人:有没有提醒他,他可能也存在犯罪的行为?
袁:这个不用我提醒,他自己有这个感觉。他曾经在浙江媒体见面会上,当时也没跟我讨论,也没跟我讲过,他自己去表这个态。
主持人:楼律师,广东吉利的董事长在暴露之前有没有找您?
楼:在绿城新闻记者招待会这件事情,绿城老总宋卫平看到了我们吉利集团在广州开的新闻发布会,他认为他也有一种义务和责任站出来说话,所以他们两个就进行了联系。
主持人:后来楼律师,裁判拿钱,我们甲B风波越来越大了之后,你们有没有在这方面进行法律方面的交流?
楼:有过。刚才我也听了韩教授的观点,同时,也听了我的同行袁律师的一些想法。我认为在学术上都可以进行一些探讨,在学术上,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一些研究。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现在在理论界有一些含糊,什么叫含糊?就是说既然各种媒体,各种报道都说的时候,各种不同的人站出来都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让我们很多局外人搞不清楚他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样的。在这个问题上,今天中央电视台来做这样一台节目,我觉得很有必要。他可以让我们通过这样一个事例进行研究和探讨,至少提高我们全民的法律意识,至少把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探讨清楚,这就是媒体起到的很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事后韩教授和楼律师以及袁律师,同样认为都是犯罪,裁判收钱都是犯罪?是不是受贿罪会有各种司法解释,但是解释你们自己认为是成立的?
韩:我想是这样的,其实今天我和两位律师的讨论,基本上代表了社会上各个媒体当中所反映出的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可以归纳为两种看法,一种叫有罪说,一种叫无罪说。我觉得我和楼律师两个都是有罪说,袁律师好像认为在现在的《刑法》当中,没有相应的根据追究责任。袁律师是代表一种观点,我和楼律师虽然在具体定罪上有差别,但是据我们来看,认为他的行为是犯罪,这点认识是一样的。具体涉及到了应该用什么罪来追究责任而已。从这个来讲,应该是好事。但是现在我们不应该只停留在对究竟属于哪一种性质受贿的讨论。
主持人:袁律师,您是否也会认为受贿罪是成立的呢?
袁:我是这么认为的。以现有目前的法律最高标准来衡量这个行为,简单来衡量还不构成犯罪。但是,反过来讲,我们做律师也好,从事法律研究也好,不会仅仅用一个条文对照某一个事实,我们要从法律条文的每个字里行间看到法的精神所在。所以,我从更高的层次讲,现有法规标准更高精神法来讲,裁判的行为应该构成受贿罪。而且我比较同意楼涛律师的观点。
主持人:接下来要问很多观众朋友都非常关心的,韩教授,您说受贿罪如果成立,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韩:如果受贿罪成立的话,将会受到我们国家刑法的严厉的处罚。受贿罪对国家整个经济活动以及职务活动有一种严重的破坏。因为他认定是公务的受贿还是企业受贿,最后导致的结果不一样。
主持人:您如果认为是企业受贿行为的话,比如六万我们只算一场的话,它的定罪是什么样的?
韩:如果真是有六万块钱的受贿,按照我的估计,对他们的量刑恐怕在三年到五年左右。
主持人:楼律师,如果您解释公务方面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如果仅以一场来算。
楼: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备案标准,是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可以够得上刑法的标准。也就是说五万元以下,五年以上。五万元以上到十万元,不满十万元,五到十年,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这是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当然,更重要的要看具体行为人一些具体的受贿情节。因为《刑法》是一个尺度,对这个尺度究竟最后定几年,要检察院和法院起诉,或者开庭,最后在量刑,他规定的量刑,比如说受贿……到底是索取还是被动受贿。比如今天如果有裁判自己向检察院主动自首,可能将来或者在法律上获得一些从轻或者减轻,法律都有规定。如果说自己不承认,但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能会量刑往上靠,就是从严。这里面在一个幅度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有一个采样的过程。
主持人:最高的刑是什么样的?
楼:受贿罪,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最高刑是死刑。
主持人:袁律师,现在大家都在谈他受什么罪,犯的是什么罪,同时量刑标准是什么?您觉得真的司法介入的话,该从哪个程序开始呢?
袁:我们国家关于受贿罪有一个分工,国家机关是有分管的,我刚才所谈到,如果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就得人民检察院来管。
主持人:哪儿的人民检察院?比如绿城这块应该由哪的人民检察院管?
袁:法律规定是由人民检察院来管。但是人民检察院有一个案件的来源,因为他不知道,有一个案件的来源。案件来源有公民的举报、反映。还有一个来源是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说经济主管部门移送过去的,基本查明以后,觉得这个事情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管,就移送过来。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检察院在审查别的案子过程当中,从案子里……
主持人:具体回到绿城和吉利开完记者招待会,后来又公布了一封信等等,您觉得在这个时候,应该由哪儿立案,由哪儿一步步走司法程序?
袁:这个时候还很难谈到立案的问题,是什么情况呢?绿城和吉利新闻媒体见面会,只是表达了他们要求中国足协来管这个事情,希望介入,公司表达了这么一个愿望,一个观点。他们现在手上所拥有的那些证据也好,什么也好,其实这些都要由法院来定,我们不能随便说这就是证据,也没用。
主持人:话题回到韩教授这儿,面对这次绿城和吉利已经公开在记者招待会上亮出一些观点,同时手上也有证据,接下来如果司法介入,该从哪方面开始?
韩:这次我觉得绿城和吉利站出来,能够说出一些真相,特别是后来有一个裁判虽然是匿名的,但是毕竟承认收了钱,又退回去了。从一般人来看这好像很有证据,应该立案没有问题,事实上从立案的操作来讲是有问题的。一方面,作为绿城和吉利,只是说在我们足坛,特别是在裁判当中有这种收钱的现象,而且相当普遍。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我们看到各种报纸都在猜裁判到底是谁,就是包括自己写了信退钱的人,现在报纸有些人说绿城和吉利是在进行新闻炒作,有的说是所谓匿名的裁判编造出来的。到现在司法机关并没有侦查的对象。司法机关只是在听到一种反映,听到一种说法。而这种反映、说法并不是立案的证据。所以我们实际上真要让司法机关立案,绿城、吉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这个裁判必须有具体的人,一个人、两个人、三个人,必须有具体的人,这样才能司法机关立案,才能去查。司法机关不可能对所有的裁判进行普遍的查。
主持人:无论是绿城还是吉利,是否希望打开司法介入的口子,是由足协完成,而不是自己完成?
楼:我是这样看的,因为我首先是绿城俱乐部的法律顾问,绿城的老总本意不是说一定要查裁判或者是干什么。他的本意是希望中国足协能够净化中国足球的市场,不要让那些乌七八糟的人存在。他的本意是这样的。据我所知,他们多次向中国足协反映,他们认为中国足协无动于衷,只能求助于媒体。
主持人:比如现在媒体非常关注的是司法介入的问题,绿城是在等待足协,还是下一步自己也会拉开司法介入的序幕?
袁:据目前来看,还是在等待中国足协。因为绿城还是中国足协的会员,还要遵守章程,不管这个章程情况怎么样,反正你是他的会员,要遵守章程。但是这些等待也是有限的。
主持人:如果超过了限制呢?
袁:俱乐部总经理的观点就是超过限制,他们会把这些东西自己想办法交给司法机关。
主持人:吉利方面是否也在等待中国足协拉开司法介入的序幕,吉利有没有自己准备拉开序幕,在针对裁判收钱假定?
楼: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吉利已经有了明确的举动,吉利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向全国人民告知走出了第一步。我认为不管吉利也好,绿城也好,他们能够继续有勇气站出来,来揭露这种黑幕,当然,也坦白自己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按照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应该也是作为一种投案,就是说能不能最终成为自首,还有其他条件,如果最终吉利承认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制裁,我相信法律可以对吉利足球俱乐部这样一些单位,包括绿城足球俱乐部这样的单位,在法律上可以适当从轻。因为他站出来,他是这种行为的主体,自己也是一种投案。第二点,我觉得这个案件,目前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呼吁司法介入,但是为什么执行到现在还没有介入这样一个目的,我觉得是多层面的。首先一个就是说袁律师谈的,一些案件的来源,关键更重要的一点,我觉得这里面,像中国足球,中国足坛现在实现的大的事情,恐怕在我们国家目前是没有遇到的,尤其这次的影响很大,说实话,影响也是十分恶劣的。如果确实有这样的事情存在,我相信中国足协的态度也是很明确的,也是严惩不贷的。既然大家目标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中国足协在反黑问题上,在反假球、打假球的问题上,在这些问题上立场都是坚定不移的。今天要有一种共识,就是说跟广东吉利足球俱乐部也好,跟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也好,甚至跟浙江局的局长,应该不存在任何的分歧。第二,大家应该共同坐下来,尽一种国家的责任、民族的责任,和我们自己作为老百姓的责任,来沟通研究怎样领导。既然大家都在唱这些高调,现在应该坐下来,这是第二。第三,作为吉利来讲,有思想准备,当然,我相信作为绿城来讲,也有思想准备。如果司法机关一旦侦查,定为一种程序调查,相信他们两家绝对不会隐瞒任何真相,会把所有的真相全部交给执法机关。为什么现在没有把关键的证据和有关的凭证,和有关的重要的线索公布于媒体?我觉得这可能也是一种正确的考虑,因为现在最终解决问题,当国家舆论监督到一定程度以后,国家司法机关……现在的问题就是面对像广东吉利在广州,浙江绿城,是不是除了浙江绿城和广东吉利以外,其它地区还有没有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呢?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要思考和深思的问题。除非不想说出来,没有。事情没有站出来说,并不是说不存在这些问题。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呢?这么大的一个事情,如果光靠按照我们国家的职能的管辖,应该说……按照地域的管辖,这个案子让杭州市的或者某一个区的检察院立案,从事这么大规模工作量的侦查,我想在具体实践上困难相当多。而且这件事情所涉及的面很广,涉及到的是全国问题,涉及到政治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些问题恐怕应当要有一个司法权利机构的介入,还有在……进行司法介入……比如说我们国家的稳定,还有国际上的影响等等。考虑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司法介入,应该介入,不是说我们仅仅应该举报,或者让吉利和绿城把这些帐册,把这些凭证拿出来,我认为这些问题应当要考虑。但是有一点,这个事情肯定不会就这么不了了之。因为我现在已经注意到中国足协在法律问题上的立场。既然是这样坚定的立场,应该说跟全国的老百姓,跟我们现在的媒体当中应该是主导的,主流的声音,所以我认为司法介入的问题条件还是可以形成的,要看有关部门和有关执法机关最后的……
主持人:听您话的意思,是不是在适当等待中国足协首先拉开司法介入的序幕?
楼:我认为中国足协就像一个社团法人,就像一个单位一样,他没有能力去从事司法工作,也不可能去拉开所谓的司法介入的序幕。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利。当然,他自己也会考虑,因为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都有职能和权限的问题。如果仅仅涉及到一些会员的机构问题,足球规则问题,当然涉及到中国足协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涉及到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等,如果确实有证据,中国足协无权利操作。至于他现在,我注意到有关中国足协的领导,向媒体发表,既然有证据,就应该拿出来公布,向中国足协进行提交,我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完全正确。如果有证据,向中国足协,如果绿城和吉利有证据,应该向司法机关提交。
主持人:韩教授,有一个问题可能向楼律师和袁律师提问都不是恰当。绿城和吉利方面是否存在协会行为,如果存在的话,量刑是什么样的?
韩:我想我看到绿城和吉利两个俱乐部的老总,在杭州那次记者见面会上,两个老总都谈到了,都承认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行贿,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绿城老总讲,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就是说作为老总,实际上他心里很清楚,向裁判送钱进行行贿行为毕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作为俱乐部来讲,并不是我们两个老总自己行贿,而实际上是俱乐部在行贿。我们认定有这种行为的时候,事实上是公司企业的一种行贿,不是个人的行贿,或者叫它为单位的行贿罪。作为俱乐部的老总,作为法定代表,他在里边当然要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像绿城、吉利这样的老总能够勇敢的站出来,揭露这个事实的真相,而且从他们现在说的各种言谈来看,实际上他们是被迫卷入到这种交易当中去的,作为他们并不是情愿的干这种事。我想法律对他们的处理,实际会考虑这种情况。如果他们是被迫的,带有一种被索取的行为。而在我们的刑法里规定,如果是被勒索而给予贪污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俱乐部是不是免除这种顾虑,站出来指出这种行为。
主持人:如果是单位行为,量刑有多少?
韩:量刑不重,两三年。
主持人:单位行为,涉及到什么惩罚?
韩:单位行为,要给予处罚,同时对俱乐部的主管人员,负责人员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这在法律上有。
主持人:向社会说出证据……是否具有自首行为?
韩:自首有一个前提,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投案,投案以后才是自首。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出罪行。现在的问题在哪儿呢?刚才我听了楼律师所讲的意思,他认为应该去自首。有一个最大的问题,自首将来可能会有点困难,这次老总不是向司法机关谈这件事,而是在向媒体讲这件事。媒体并不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没有司法权。我看投案还有问题。另外,要求自首,应该有如实供出罪行,实际上现在很笼统的讲我们有行贿罪,但是具体行贿谁,行贿多少也没有讲。这些东西有可能以后会向司法机关讲清楚,如果这样的话,司法机关会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自首。
主持人:是否做好了韩教授说的准备呢?
袁:韩教授讲的,法律上确实对投案有规定。我在这里从我的观点来看,绿城老总、吉利老总讲过有这样的行为,实际上虽然不是向有关司法机关去讲,去投案,但是是通过媒体,向全国讲,我这里不是对是否投案自首发表观点。我倒觉得法律有规定,如果说构成行贿的情况,在没有被追诉以前交代的,可以不处理。
主持人:倒数第二个问题,不知道哪位嘉宾回答。国外遇到这样情况的时候,比如涉及到司法机关,一般采用什么样的方式?
楼:国外,最早法国的刑法检、德国刑法检和日本的法律,他们叫公众职务,或者叫特殊公务,所以在法国、德国、日本,像这些人员,最终如果有受贿的话,同样也要判处受贿罪,同样要判刑。所以,在我们国家,我认为刑法应该是严谨的,我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认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
主持人:韩教授,您是否知道国外足球圈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候采用什么方法?
韩:国外遇到这种问题,应该也是比较普遍的,这并不是中国的特产。从世界各个国家来看,世界有了足球,而且从足球的发达来看,就开始有赌球的活动,赌球当中涉及到必须主宰一场球的成败,怎么做呢?当然裁判很重要。在国外作为比赛来讲,收买裁判的行为应该说也是有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我们近邻的国家,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他们的情况,据我所知,凡是这样的情况司法已经介入了,对于收了钱的球员或者收了钱的裁判已经进行司法处理,国外已经有先例。这种先例应该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主持人:我印象非常深,英国著名的……就被指控他是受贿,收了一个红包,决定比赛的胜负,当时司法介入的程度非常深。
韩:对是这样的。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这件事情正在向前走,期待一个怎样的结果?袁律师。
袁:应该这样说,对这个事情,我们绿城的老总本身希望中国足协能够履行它的职责,净化中国足球的市场,达到真正的体现足球比赛的公正、公平,就是说希望我们这个事件走到后来,也是希望达到这个目的。
楼:这个问题,我们期待什么,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这个问题也是全国人民关注的问题。我们在研究这样一个法律现象的时候,吉利集团的老总,包括董事会的一些领导,都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法,第一,我们名则保身,一声不吭,自己离开了这个圈,最多从心底里很愤恨这种现象,但是与我们无关,我们走了。以后人家干人家的,人家受害,人家在这个圈子里面出问题,这是一种说法。第二种说法,既然已经看到了,是一种良知,尤其是董事长,他深深感受到自己心里面一种又痛恨又无奈,但是,寻找什么样的途径?我们开始有这种现象,俱乐部……希望我们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一种解决。所以,我们认为这件事情最终带来的结果,我认为是几个方面。第一,能够净化我们的体育领域里面的一些竞技项目的风气。第二,能够让我们的球迷,让全国人民在目睹甲B丑恶现象以后,重新恢复起对足球的信念,它最终并不会阻碍中国人的形象,只会在司法介入以后,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后,我们中国人民的形象,包括中国政府的形象也会得到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得到一种公认。所以,我认为再反过来,在体育里面打黑也好,反贪也好,跟其它领域一样。
主持人:韩教授,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您在期待怎样的结果?
韩:首先作为我,我相信不仅仅是我也代表相当一部分人,作为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两个俱乐部的勇气都是非常钦佩的。如果将来的某一天,我们说是由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共同揭开了中国足球打黑的序幕的话,恐怕也并不为过。我希望这两个俱乐部能够坚持下去,同时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俱乐部,假如也有类似的情况,能够站出来说话。第二,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以及从司法实力情况来看,事实上司法介入这种体育比赛的非法活动是有先例的,而且这种活动由于它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已经不是一个行业管理机构本身能够处理的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司法机关介入,我相信会更进一步把事实搞清楚,会使我们足球界得到净化,在一个公平的环境当中比赛。
主持人:非常感谢三位嘉宾参加到我们的节目当中。相信你们的谈话会有助于整个从绿城、吉利开始拉开足球界反贪、反黑序幕的开始。非常感谢三位嘉宾。谢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三位嘉宾介入到我们的节目当中来。你们的谈话使我们对很多不太明白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更清晰的答案。
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联手拉开了中国足球反贪的序幕。结果如何,现在还不不得而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司法介入,正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真是写照。结果究竟如何,最好让法律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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