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城和吉利主动爆料,声称要将“黑哨”送上法庭,而中国足协也大张旗鼓地进行所谓调查的时候,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内的司法界人士,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司法界人士均认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存在盲点,对这些胆大妄为的裁判,法律可能没有任何办法。
据一位司法界人士称,我国关于受贿的刑事处罚种类有两种,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
员受贿罪,按照1997年新修定的刑法,对这两种罪名必须严格界定,也就是说,不允许使用类推规则,在这种前提下,“黑哨”与哪种罪名都毫不相干。
该人士称,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妇联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及其派出人员,裁判虽是由中国足协派出的,但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显然不能按上述法律规定来界定。
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和企业,中国足协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这就更靠不上边。此外,有人说,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指控“黑哨”,但是,按新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且,由于裁判是业余的,他的执法行为只是社会团体(中国足协)赋予的社会行为,与所谓“公务”也毫无干系。
该人士称,由于无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可能主动介入,而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是指强奸案、伤害案等,与“黑哨”扯不上边,因此也无法用自诉的形式来要求司法机关介入。
也就是说,“黑哨”即使是事实,即使这位黑哨拿了几百万元黑钱,现有的法律也奈何他不得,“就像律师私下收红包、记者采写有偿新闻一样,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只能由行业内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报社或足协)进行纪律处罚。”
更可怕的是,即使全国人大今后修订了刑法,加入了对裁判等自由职业者的刑事处罚条款,按照刑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这位裁判只要在新刑法生效前及时“收山”,还是会“逍遥法外”的。本报记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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