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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退赃是否算自首?--“黑哨忏悔”中的几个司法疑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1年12月26日10:17 《足球》报

  □黄志威(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绿城俱乐部向裁判行贿,某裁判主动退回赃款,并附上了忏悔信。就已知的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看,至少有以下几个司法疑问需要分析考虑:

  一、证据是否有效?

  俱乐部主动爆料,裁判写忏悔书,并退出脏款,算不算人证物证俱在?

  “人证物证俱在”,其实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不过,按习惯的理解,“人证、物证俱在”实际上包含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以下每个运用证据的原则:(1)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2)严禁刑讯逼供;(3)必须忠于事实真相;(4)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5)证据必须充分确实,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就“黑哨退脏”报道看,俱乐部提供了向裁判送钱的证据,裁判承认并愿意返回所收钱物,应该说这是非常明确的线索(证据),从司法实践看,如果有人提供较明显的线索,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介入。即使犯罪线索不够明确,司法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介入调查。中国足协曾多次以裁判收黑钱证据不足为由,不愿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实际上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误解,因为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由司法机关认定,而不是由足协认定。就本次事件看,既然裁判收黑钱证据是较明了,中国足协应该主动请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二、犯罪的主体及裁判收钱是否算受贿?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有人认为,裁判的主要职业是教师、科研人员等,裁判工作是业余的,因此,裁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收黑钱不是受贿。本人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

  《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

  何谓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认为,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中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公务”包括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职能的特点,也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务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裁判的正式职业是什么,他是受委托作为体育比赛中的监督者、执法者,其所事的裁判工作是公务活动,而且手中拥有主宰比赛的生杀大权,这个权力不是他本人拥有的,而是中国足协委派并赋予的权力。虽然一场比赛只有90分钟,而且裁判职业是业余的,但只要是裁判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就应按受贿罪论处。

  三、俱乐部是否是行贿

  俱乐部给裁判送钱,这无疑是行贿。

  《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俱乐部向裁判送钱,其目的是为了赢球,而赢球能给俱乐部带来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其次,俱乐部给裁判送钱无非是希望裁判偏袒自己的球队,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

  当然,从绿城俱乐部的情况看,其主动爆料给裁判送钱,是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按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绿城俱乐部的行为一般可不予追究。

  四、裁判退赃是否算自首?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本人认为裁判主动退赃是自首行为。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所谓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后,归案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

  某裁判向绿城俱乐部写悔过书,并表示愿意交回所收钱物的行为实际上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此时,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其受贿行为进行侦查调查,根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种行为应定为自首。如果某裁判所收钱款数量不大,而且在执法中的偏袒行为并不严重,也没造成严重后果,该裁判也可能被免于处罚。

  五、足协是否该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

  中国足协虽然是社团法人,但其有部分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移交此案,请司法机关介入。

  《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机关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主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索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绿城事件中,俱乐部已提供相应证据,裁判已坦白自己收了黑钱,应该说证据比较明显,中国足协(与足球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应该根据上述两法的精神将此事件交给司法机会。当然,如果足协以证据不足或其他理由拒绝司法机关介入,并不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作为国家足球管理机关,为了净化绿茵场,保证公平竞争,有义务让司法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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