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利俱乐部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被告)向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媒体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的新闻材料,由中央电视台在体育新闻中对全国全文播发。10月17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足球》等广州媒体均刊登了上述内容失实的新闻材料。同时,全国各地的电视台、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了转发。
被告在该新闻材料中,对2001年9月29日全国足球甲B联赛21轮比赛中原告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以及所属球员、教练、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了严重失实的描述,制造出“广州吉利队因上海中远队在比赛补时阶段的进球而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等严重失实的情节,从而达到损害原告名誉及任意对原告进行处罚的目的。
吉利俱乐部在起诉状中称:原告所属全体球员、教练以及工作人员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同时,原告作为一个足球俱乐部、一个经济实体,在经济上同样受到了严重损失。
吉利俱乐部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名誉权依法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被告除应对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应承担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体育短信:中国足球彩票、世界杯与中国队、NBA与乔丹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