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宣布退出中国足坛的吉利集团今天又将中国足球协会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并已收取了7110元诉讼费。至此,中国足协不当被告的历史将告结束。
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的案由是侵害名誉权纠纷,其诉讼请求为3项: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在中央电视台或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方"吉利俱乐部"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被告)向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媒体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的新闻材料,由中央电视台在体育新闻中对全国进行了全文播发。10月17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足球》报等广州媒体均对上述内容失实的新闻材料进行了刊登。同时,全国各地的电视台、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此内容进行了大量的转发。被告在处罚决定中所反映的内容迅速传遍全国。由于被告在决定中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了原告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起诉状称,作为新闻材料的提供者,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故意捏造事实,并借助媒体的影响力进行广泛的传播,其主观过错是十分明显的。
起诉状表示:被告在该新闻材料中,对2001年9月29日全国足球甲B联赛21轮对原告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以及所属球员、教练、工作人员在该场比赛中的行为作出严重失实的描述,制造出"广州吉利队因对上海中远汇丽队在比赛补时阶段的进球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等严重失实的情节,从而达到损害原告名誉及任意对原告进行处罚的目的。"吉利俱乐部"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中国足协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新闻材料严重失实。其中,被告在材料中称:"1号守门员田野带头对裁判员进行指责",原告认为,此情节纯属捏造;被告在材料中又称:"在部分运动员围攻指责裁判员的混乱时机,28号外籍运动员图穆企图将一张大面值人民币塞进助理裁判员的口袋里,以此方式来侮辱助理裁判员",原告认为,此节内容纯属被告故意编造以损害原告及所属球员的名誉;被告在材料中还称:"主教练周穗安以及俱乐部总经理桂生悦对裁判员进行指责,延误比赛时间,经裁判员和比赛监督的多次劝告仍置之不理",原告认为,事实上并无此事。起诉状还认为,被告所称"周穗安又在赛后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也属"故意加罪"。
起诉状表示:由于被告在该新闻材料中严重的失实描述,并故意将该材料提供给媒体,造成原告在全国球迷乃至全国人民面前,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原告方的全体球员、教练以及工作人员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同时,原告作为一个足球俱乐部、一个经济实体,在经济上同样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起诉状认为:由于被告将失实的新闻材料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致使新闻报道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名誉权依法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被告除应对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应承担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受理此案的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
吉利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今天中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楼韬律师对广州天河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予以高度评价,称此举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大突破,也是对一度出现的"如果'吉利'告中国足协,法院不会受理"的说法的否定。楼韬认为,在法制建设日趋健全的中国,任何行业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为都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楼韬表示,"吉利"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中国的企业法人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的侵害。任何行业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这场诉讼可能会涉及中国足坛的许多内幕,"吉利"方希望通过本次诉讼,使中国的司法介入中国足坛,让中国足坛从此置于中国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不是用"行规"来取代法律。(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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