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记者李邕报道 昨日,震惊中国足坛的“消极比赛”第一案——广西足球俱乐部状告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消极比赛一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此前,该案在9月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败诉暂时告一段落。10月初,广西足球俱乐部向江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使该案再掀波澜。
昨日上午,广西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兰有义与委托代理律师冯永忠、潘浩渊皆到庭进行举证和辩论,两被告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及广东宏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则只有委托代理律师王智敏、包德明出庭,被告法定代表人岳永荣和刘伟权依然未到庭。
广西足球俱乐部:原审判决有三大“错误”
广西足球俱乐部代理律师冯永忠首先发言。他认为,原审判决有三大“错误”,一是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袒护了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三是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与事实严重不符。
广西足球俱乐部理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消极比赛,虽然双方以合同形式发生纠纷,但案件的最终裁决以确定消极比赛成立与否为前提,既然原审判决认定人民法院对消极比赛无认定权,那么凭什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本案原审开庭结束后,广西足球俱乐部发现了当时的《比赛监督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这是一份直接证明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消极比赛的证据,但原审判决却对这一重要证据不予理睬。另外,《体育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说明中国足协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不包含仲裁权。中国足协制订的有关条例仅是足协内部的行为,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直接认定权;因此,原审判决运用《体育法》的规定否认法院“没有最终认定权”属曲解法律。
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委托代理人当庭对广西方面的上诉一一予以反驳。
当庭确定三大争议焦点
在进行法庭调查时,法庭就原审判决中提及的证据要求双方当事人一一予以确认或否认,最后,法庭根据双方此前的陈诉,确定了双方的3个争议焦点:1、双方当初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与补充条款的性质和效力问题;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即是否消极比赛、广东方面是否发布了球裤、球衫衣袖广告;3、本案适用的法律,即是消极比赛是否由中国足协认定。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广西方面认为,双方当初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合作经营合同。广东方面认为,合同实质上只是承包经营合同,因为在整个赛季中,宏远俱乐部没有参与经营也是事实,因此不是合作经营合同。
消极比赛认定:广西方面改变阐述
第二、第三个争议焦点,其核心是消极比赛究竟应由谁来认定,这也是当初一审时双方展开最激烈辩论的焦点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足协享有消极比赛最终认定权。昨日广西方面认为,消极比赛不应由中国足协认定,因为这是因比赛态度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足协的规定不能对抗法院的认定权。另外,双方如果都是足协下辖的俱乐部,发生了消极比赛,这才由足协来认定,广西足球俱乐部不是中国足协的会员,消极比赛最终认定应由法院作出。这与一审时广西方面只是简单地陈述,人民法院不需要依照足协的规定去办案有本质区别。
针对对手的新观点,广东方面提出,本案是合同争议,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个甲B联赛主场承包合同,既然联赛的赛程、联赛的调整都由中国足协决定,那么消极比赛也应由中国足协认定。另外,如果确实存在消极比赛,应由比赛监督赛后立即作出书面报告递交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而不是一份简单的《比赛监督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
法庭调解失败本案择日宣判
在随后的辩论中,双方律师依旧各执一词,在法庭上对对方的违约、主场补贴费的介定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较量。最后,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要求二审法院或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改判。被告则要求维持原判。合议庭试图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失败。因此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判决。中国足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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