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所谓的“足球案子”,实际上离开足球都比较远。“陆俊案”、“广州《足球》案”、“《无锡日报》案”大都属于“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的诉讼。再有沈阳足球少年街头致人以死的案子,是纯刑事案件。跟足球关系不大。
近些年来,人们呼吁“司法介入足球”,是希望司法插手球场内外的某些“黑色交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球”、“黑哨”。
此次南宁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广西足球俱乐部告广东宏远俱乐部“消极比赛”案,可以看作是中国司法介入足球本身。
“消极比赛”意味着有“假球”的成分在中间。双方“诉”和“反诉”的请求分别是100万的赔偿和154万的欠款。而胜负取决于“消极”、“不消极”的认定。回到了足球本身上。
“消极”与否有主观自觉,亦有客观判断。认定起来是很难的。要害仍是“证据”。例如赛前宏远队有谁说了些什么,暗示些了什么,有多少队员因此“消极”了,等等。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取证难度增大。但也不是毫无办法。看司法决心了。
但不管怎么说,终于有了一个真正的“足球案例”,再有类似的案子,司法完全可以“援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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