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蒋士元)引人注目的我国首例“消极比赛案”,在经过4个多月的沉寂之后,终于在8月7日上午由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不过,原被告双方在整整一天的唇枪舌剑中并未分出胜负。在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这一案件仍然悬而未决。
出现在法庭的原告方面,仍然是广西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兰有义和两位代理律师,而被告宏远方面则增加了一位代理律师,即宏远俱乐部的常年法律顾问包德民。此前曾盛传要出 庭的宏远俱乐部总经理岳永荣并未到庭,据称是因为本周六宏远队要打甲B比赛而无暇顾及。
法庭首先进行的仍然是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核。初次开庭中未通过审核的被告,在出示相关文件之后,主体资格获得认定,使得庭审终于能顺利进行。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消极比赛,导致球市烂市,广告商赞助商纷纷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181.06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被告不履行在球衣球裤上印制“广西”字样的约定,亦造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会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整。
被告则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理由,且没有事实根据,起诉是别有用心,试图转嫁因自身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应当予以驳回。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拖欠承办费,要求原告支付尚欠付的102.54万元赛事承办费及滞纳金51.49万元。并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原告的相应资产。
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后,合议庭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六个方面:2000年6月24日的宏远与太阳神之战是否消极比赛;原被告双方是否约定在球衣球裤上印“广西”字样;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是否成立;原告是否尚欠被告承办费102.54万元;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滞纳金51.49万元有何依据,如何计算。
在繁琐的举证阶段,原告方面为证明被告存在消极比赛行为,列举了合同文本,2000年甲B联赛秩序册,当场比赛的录像剪辑、技术统计、部分媒体的报道和球迷来信等证据。
在随后的辩论中,双方律师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原告认为被告消极比赛的事实存在,并与原告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应依法进行裁定。而被告则认为,中国足协并未认定存在消极比赛现象,因而纯属原告杜撰,原告的损失也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与被告无关。合议庭试图进行调解,原告表示愿意调解,但被告以双方分歧太大为由,拒绝调解。因此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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