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的最大焦点--消极比赛的认定,记者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它的认定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关于“消极比赛”的认定以往在中国足坛上发生了多起类似的事件,但都无疾而终,迟迟得不到法律的“鉴定”,本案双方将在法庭上对这个问题展开殊死搏斗。
足协的《处罚条例》作依据广西足球俱乐部兰有义董事长说:“宏远俱乐部消极比赛缺 乏最起码的道德,观众付了钱来看比赛,他们是上帝,不能把观众当傻瓜,以前很多球队以为中国足协都奈我不何,你又能怎么样?。”记者问他怎么拿得出认定消极比赛的证据,他说:“这可以从中国足协的认定方法中找到,只要符合中国足协关于消极比赛的三点,那么就可以了。”
在律师事务所里,为广西俱乐部出庭的潘浩渊律师对记者说:“该案是民事诉讼,将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认定,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就看法律有没有具体条文,如果法律也没有那么将以行业制定的条例为准绳。”他向记者出示了“准绳”,那就是《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的第二章第十四条有关于消极比赛的认定条款:“参赛队球队或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消极比赛:
1、比赛表现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
2、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此潘律师对于即将适用于本案的这三点逐条进行了详细解释。
“消极比赛”证据“确凿”潘律师介绍说:“对于第一点,中国足协没有对行业作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理解应该是指足球本身行业,就看怎么理解,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狭义的行业就是中国足协,如果是狭义的行业指中国足协的话那么应该视为”认定“而不是”评价“,广义的话有关足球的媒体等方面都应该算作行业的评价,我们收集了那场比赛赛后所有有关这场比赛的报道,报道都一致认为宏远没有表现出自己的实力。”
根据当时的积分榜位置,在第十三轮迎战广州队之前,宏远队积22分排在积分榜第二的位置,太阳神仅积8分暂列榜尾,但最后宏远在主场0:1小负对手,因此有几家媒体都认为实力“差距明显”,没想到这些文章最后都成了“呈堂供证”。
“这场比赛后,观众人数急剧下降,门票收入锐减,原先谈好的广告商、赞助商也因此拒付广告费和各项费用,宏远与广州队的比赛结果已经影响了第三者--广西足球俱乐部的利益。因此第二条也是成立的。”潘律师说。
对于第三条,他说:“比赛结束后,很多球迷有很多过激的语言,球迷很愤怒地大喊这场比赛是”假球“,南宁包括广西上很多部门和人士都认为这其中也有广西足球俱乐部的份,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就是从后来对这场比赛的后续报道也看出来了。”
在20日的出开庭审判中,这些证据都将在法庭上出示,同时潘律师还对记者说:“我们在开庭前不好将所有证据都展示出来,这样容易被对手掌握,所以我们还有更强有力的证据,到时候我们会拿出来的。”记者问是不是录音或是其他的证物时,他说:“现在不方便说,但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录音是不能当作证据的,但在刑事诉讼就可以。”他的说法否定了记者关于证据的一些猜测。(《体坛导报》贾蕾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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